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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行多名员工获刑 违法放贷损失过亿

发表时间:2019-10-18 14:28:52  来源:网友上传推荐好文章 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浏览:次   【】【】【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金融事业部奥园广场微小贷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奥园微小贷中心”)的一名业务主管李某明、两名客户经黄某奇、黎某信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三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过亿元,一审期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到六年,广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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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金融事业部奥园广场微小贷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奥园微小贷中心”)的一名业务主管李某明、两名客户经黄某奇、黎某信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三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过亿元,一审期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到六年,广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贷出1.897亿元,1.321亿元未收回

据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担任广州农商行奥园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期间,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及梁某(另案已判决)系其下属业务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

上述人员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

其中,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被告人梁某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被告人陈某(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00万元,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银行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483.25元,收回利息5,544,950.6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566.06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由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等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被告人李某(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本案银行的三被告人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被告人黄某奇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被告人黎某信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黄某奇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562.19元;黎某信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074.01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被告人黎某信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彭某、黄某、邹某等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12元,收回利息5,822,55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29元。

三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四到六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黄某奇、黎某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信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黎某信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广州中院认为,三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案发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李某明在一审期间拒不认罪,一审判决仅对其量刑六年;上诉人黄某奇和黎某信被一审判决认定为从犯,均予以了减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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